作為全球最大的能源生產國和消費國,中國終于有了《能源法》。
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下稱《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能源法》就能源領域基礎性重大問題在法律層面作出規定,是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中國此前已制定《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多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但始終缺少一部能源行業的“母法”。
歷時近20年,能源法草案在今年首次走出國務院,進入人大常委會議程,分別于4月和9月提請一審和二審。根據中國人大網公布的《能源法》表決通過稿全文,該法包括總則、能源規劃、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市場體系、能源儲備和應急、能源科技創新、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九章80條。
在二審稿的基礎上,《能源法》新增規定用戶參與能源需求響應、引導能源用戶調整用能方式的內容。
該法第三章第35條規定,能源用戶應當按照安全使用規范和有關節約能源的規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節約能源的義務,積極參與能源需求響應,擴大綠色能源消費,自覺踐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國家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通過完善階梯價格、分時價格等制度,引導能源用戶合理調整用能方式、時間、數量等,促進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能源需求響應是以市場化的手段鼓勵負荷側主體參與電力系統削峰填谷調節。2023年9月,發改委等部門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提出到2025年,各省需求響應能力達到最大用電負荷的3%-5%,其中年度最大用電負荷峰谷差率超過40%的省份達到5%或以上。
在能源市場中,價格信號是調節供需關系、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今年7月召開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推進水、能源、交通等領域價格改革,優化居民階梯水價、電價、氣價制度,完善成品油定價機制。
此外,《能源法》新增第一章第8條,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標準體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綠色低碳轉型,促進能源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第三章第36條對能源供應的企業要求中,新增“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由于《能源法》出臺較其余子法、下位法有所滯后,該法諸多條例已在其它法律法規或政策中有所體現。一位不愿具名的能源行業人士對界面新聞表示,《能源法》作為原則性條款,短期內對行業影響不大。
不過,氫能將直接受益于《能源法》出臺。該法首次在法律層面將氫能納入能源體系管理,意味著氫不再僅作為危險化學品受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文件的約束。《能源法》二審稿還新增,明確國家積極有序推進氫能開發利用,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此外,《能源法》明確國家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進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
在權責方面,該法要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發展目標,按年度監測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對于《能源法》與現行法律存在相矛盾的規定,將參照《能源法》的表述。
例如,《可再生能源法》第14條第3款規定,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隨著發改委發布《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等條例,電網企業實際已不再是保障性收購電量的唯一責任主體,而是轉變為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等多元主體。
《能源法》對此進行了相應調整,其第23條規定,供電企業、售電企業、相關電力用戶和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責任。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正式施行,修正案自2010年4月施行,其條款較當前國內可再生能源發展情況也存在滯后。
國家能源局《2024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曾提出,今年將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能源法》,加快修訂《可再生能源法》《電力法》《煤炭法》。
據《中國能源報》報道,國家能源局法制和體制改革司負責同志介紹,《能源法》正式頒布后,下一步緊接著將完善能源領域其他單行法一級行政法規和規章,進而形成一個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能源法治體系。
(新聞來源:界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