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西寧市生態環境局通報了2023年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稀釋排放,污水廠廠長被行拘
2023年1月29日,青海省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會同西寧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西寧市某污水處理廠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使用消防水帶將消防水排放至污水總排口前端進行稀釋排放。
查處情況:西寧市某污水處理廠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結合《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人民幣10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湟源縣公安局。湟源縣公安局對該單位廠長處以5日的行政拘留。
稀釋排放在法律中的規定
1、生態環境部復函
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問題的復函
環函〔2008〕308號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的緊急請示》(滬環保法〔2008〕41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實際工作中,“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種情形,我部認為,以下幾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屬于“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將廢水進行稀釋后排放;
2.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
3.在雨污管道分離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
4.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行為。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筆者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原第七十五條現為第八十三條。
2、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公治〔2014〕853號)
第六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偽造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數據,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國家規定,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及其它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
(三)稀釋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的;
(四)其他致使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形。
(文章來源:污泥安全資源化)
(四)其他致使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形。